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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期】《计价规范》重视立足于厘清发承包人之间的工程总承包合同关系及推动项目结算

日期:2024-01-31  来源:雷竞技登录

  原标题:【第28期】《计价规范》重视立足于厘清发承包人之间的工程总承包合同关系及推动项目结算

  无论从国际发展经验还是我国具体工程实践角度,建设工程领域主要存在建筑设计企业、承包单位和政府三大主体,此外还存在由三大主体派生出来的服务机构、行业协会等单位。在建设工程建设项目中,工程建设价格管理是一大核心议题,但从建筑设计企业、承包单位和行政主任单位三方视角,则存在非常明显差异。原则上,建筑设计企业的造价管理是从项目总投资视角切入,力求在总投资可控的情况下达到项目建设的目的;承包单位的造价管理则更加聚焦于具体项目的费用组成和合同约定承包范围内工作的造价管理,力求顺利完成承包工程并获得工程价款;从行政主任单位角度,则是力求做好必要的制度建设和监督管理,帮助厘清建筑设计企业和承包单位各自的权责范围,减小发承包双方的潜在争议风险,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

  因而,从制度建设角度,行政主任单位主要立足建筑设计企业和承包单位不同的视角,协助完成不同的制度安排。早在2017年,住建部办公厅就曾发布《关于征求建设项目总投资费用项目组成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费用项目组成意见的函》(建办标函[2017]621号),其中《建设项目总投资费用项目组成》和《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费用项目组成》已经分别从建筑设计企业的投资视角和工程总承包单位的建设视角进行区分性规定,明确了各自的工程建设价格管理主要内容,整个规范体系的总体逻辑架构是清晰的,保证了规范体系在宏观层面的自洽性。2021年5月,住建部标准定额司就《建设项目总投资费用项目组成(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总投资费用项目组成》”)定向征求意见时,也格外的重视《总投资费用项目组成》和《工程总承包费用项目组成》分别从建筑设计企业的投资视角和工程总承包单位的建设视角进行更加明确的区分性规定。

  鉴于《总投资费用项目组成》和《工程总承包费用项目组成》是工程总承包规范体系的一体两面,《总投资费用项目组成》显然应当站在建筑设计企业的投资视角进行架构,而《工程总承包费用项目组成》如能对应站在工程总承包单位的建设视角进行区分性规定,则两者的各自特点能更突出,互为解释能减少产生理解偏差和争议的风险,《工程总承包费用项目组成》与《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计价规范》(以下简称“《计价规范》”)的衔接也会更加顺畅,总体上能使得工程总承包的规范体系更明晰自洽。鉴于住建部在制度建设层面已经逐步界定了建筑设计企业投资视角和承包单位建设视角下不同的费用组成规则和工程建设价格管理重点,《计价规范》作为配套性文件,宜区别于项目投资体系,立足于厘清发承包人之间的工程总承包合同关系及推动项目结算。鉴于此,《计价规范》的编制和修订时也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做了思考:

  1、明确《计价规范》的编制目的,主要立足于厘清发承包人之间的工程总承包合同关系及推动项目结算

  如前所述,立足于我国的制度建设体系,《计价规范》的最大的目的是厘清发承包人之间的工程总承包合同关系以及解决如何对工程总承包项目进行计价和计量的问题。因此,《计价规范》在术语定义、文本结构上主要是采用了工程计价体系而非建设项目投资体系,在术语使用上采用勘察费、设计费、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购置费、总承包其他费等相对成熟的工程计价概念。当然,在《计价规范》中也使用“预备费”等带有建设项目投资视角的术语,不过在术语定义中已经明确了是发包人预备,在实际发生时支付给承包人的费用,故预备费原则上属于发包人,避免发承包人对预备费的归属问题产生争议。考虑到市场主体对相关概念的理解存在一个过程,故在实践的具体语境中的理解情况尚待观察。

  实际上,在2021年10月,曹珊律师及团队应邀对《工程总承包费用项目组成》涉及的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费用组成问题提出进一步修订意见,主要是将《工程总承包费用项目组成》第三条规定的“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费用项目由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购置费、总承包其他费、暂列费用构成”修改为由勘察设计费、材料与设备购置费[1]、建筑安装工程费、总承包其他费、暂估价、暂列金额组成。该建议旨在同步将文件从建筑设计企业的投资费用组成视角切换到发承包双方的工程计价视角,确保与《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及《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的规范体系有效衔接。《计价规范》在编制和修订过程中亦某些特定的程度上参考了前述建议。

  工程总承包造价构成的概念体系是《计价规范》的一大特点。总的来说,《计价规范》确立的工程总承包项目费用构成包括工程总承包项目工程费用、工程总承包其他费和预备费三大板块。

  首先,工程费用是指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用于完成建设项目发生的建筑工程、安装工程和设备购置所需的费用。可以大致等同于施工总承包中的建筑安装工程费,但须注意的是,工程总承包项目中如果包含设备采购的,则设备购置费也包含在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工程费用中,这是与施工总承包项目的主要区别。另外,实践中有观点认为施工总承包也包含了材料、设备采购等,如何区分工程总承包项下的设备购置费与施工总承包项目中建安费里包含的材料、设备费?对此,需要明确的是,工程总承包项目中所谓的采购,通常是指生产性设备的采购,如单晶硅棒生产厂房项目中的单晶炉采购、集成电路生产厂房项目中的光刻机、刻蚀机等的采购,而非物化到土建工程中的设备采购,如土建工程中的机电设施的采购等,该等采购费用已经包含在建安工程费中,不属于工程总承包项目中的设备购置费范畴。

  其次,工程总承包其他费是指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分摊计入相关项目的各项费用。一般来说包括勘察费、设计费、研究试验费、临时用地及占道使用补偿费、工程总承包管理费、场地准备及临时设施费、检验测试及试运转费、系统集成费、工程保险费和其他专项费以及代办服务费等。必须要格外注意的是,在工程总承包项下,勘察、设计、采购和施工均属于工程总承包中的重要内容,但《计价规范》将勘察费、设计费纳入到工程总承包其他费这一一级费用项目下的二级费用分类范畴中,该架构的合理性在于简化了工程总承包项目费用构成的结构,使得一级费用项目只有工程总承包项目工程费用、工程总承包其他费和预备费三大板块。不过,考虑到工程总承包项目中的勘察、设计属于与采购、施工并列同等重要的内容,不宜涵摄到工程总承包其他费中与相对次要的费用明细一并罗列,且在工程总承包合同的费用构成中也是将勘察费、设计费与设备购置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并列单独列支,故将勘察费和设计费列为一级费用项目似乎更为合理。当然,目前《计价规范》的架构方式并不可能影响相关概念的实际使用。

  最后,预备费是指发包人为工程总承包项目预备包含在签约合同中,用于项目建设期内不可预见的情形以及市场行情报价变化等,发生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费用,包括基本预备费和价差预备费。必须要格外注意的是,该概念对工程总承包项目计价而言是引自建设工程投资领域的新概念,与工程建设价格领域已经熟练使用的“暂列金额”概念存在相似性,但概念立足点则存在较大不同,下文将就此专门分析。

  对于“预备费”概念,如前所述,预备费是建设工程投资视角下的概念,属于建筑设计企业自行列支的应对工程量和价格变化等引起的超计划开支。因此,原则上预备费归属于发包人,只有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生了列支事项时,按照发承包双方的约定以确认的金额支付给承包人。

  相应地,在发承包人的工程计价视角下,行业内更加普遍的使用的概念,即暂列金额。通过多年工程实践,发承包人对于暂列金额的归属问题的争议越来越小,一般一致认为如发生暂列金额范围内的相关联的费用则支付给承包人,不发生则暂列金额归属发包人,由此可见,在资金归属上,暂列金额与预备费存在相似性,并无根本性冲突,且《计价规范》在定义部分也明确了预备费的归属问题。但在暂列金额概念已经很成熟的情况下,重新更换引入预备费的概念,也有一定的可能重新造成对预备费归属问题争议的风险。对此,在《计价规范》征求意见阶段,有单位建议将预备费和暂列金额并列使用,但该方式可能进一步加剧预备费和暂列金额概念的混淆,并未被采用。当然,目前《计价规范》使用预备费而删除暂列金额概念的做法,并不必然引起市场主体对预备费的误解,故后续实践中也并不必然产生争议,尚有待市场检验。

  此外,《计价规范》删除了“暂估价”概念,理由是工程总承包项目应注意前期工作,编制完整的发包人要求,避免开口过多,造成合同争议。《计价规范》的前述考虑有其合理性,更看重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前期工作,尤其是发包人要求编制的重要性。但是,也必须要格外注意的是,即使在编制发包人要求阶段进行了细致周密的考虑,在工程总承包项目中任旧存在发生暂估价事项的可能性,尤其是《计价规范》涵摄的范围为“建设项目”,并非仅限房建类项目,而在市政、新能源、输配电、精细化工、高新集成电路制造等建设项目中,发包阶段还没有确定具体的生产性设备类型、需要向设备供应商定制特型设备,又或者设备的具体价格尚未议定等,导致建筑设计企业以暂估价形式采购生产性设备的情况较为常见,故不能完全认为对发包人要求进行了细致编写就可以使得工程总承包项目中就不存在暂估价项目。且考虑到当前的工程实践,即使在房建类项目中,工程总承包商在招投标阶段就能准确报价并面面俱到地完成所有项目而完全不需要暂估价项目的可能性也较低。考虑,保留暂估价似对推动工程总承包项目实施和结算更为有利。当然,即使《计价规范》中删除了暂估价,对于合同当事人而言,仍可根据项目真实的情况约定暂估价项目,故不能认为《计价规范》无暂估价概念就使得工程总承包项目中不能存在暂估价项目。

  总体而言,《计价规范》的出台,对于厘清工程总承包项目中各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削减工程总承包项目费用的不确定性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同时,《计价规范》也在某些特定的程度上与现有的工程总承包规范体系进行了衔接。当然,在立足于目前建筑设计企业项目投资体系和承包单位项目建设体系的费用构成存在相对明确区别的前提下,《计价规范》宜主动区别于项目投资体系的概念和语境,全面立足于厘清发承包人之间的合同关系及推动项目结算,力求解决好发承包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可能面临的造价争议问题,实质性推动项目进展。

  [1]此处的材料与设备购置费,与《工程总承包费用项目组成》中的概念一致,仅计列不达到固定资产标准、不列入建筑安装工程费的部分。

  典型业绩包括:为某工程总承包项目合同纠纷案提供代理服务,争议标的额3.2亿元;为某能源行业央企收购某200兆瓦光伏发电项目提供非诉专项法律服务,项目标的额10亿元等

  曾就职于某大型综合甲级设计单位,参与多个国家新区和大型交通枢纽的基础设施和地下空间规划设计,现主要是做建设工程领域相关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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