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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题答案解析

日期:2023-09-22  来源:雷竞技登录

  依据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关系,将证据划分为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这里所说的证明关系,是指证据对案件主要事实是以直接证明还是间接证明的方式起证明作用。直接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关系是直接的,单独一个直接证据可以不依赖于其他证据,以直接证明的方式对案件的主要事实起到证明作用。间接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必须与其他证据结合起来,以推论的方式即间接证明的方式起证明作用。单独一个间接证据不能直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它只能证明案件事实中的某一情节片断,同其他证据结合起来才能查明案件主要事实。

  CD项,物证与书证的不同在于:物证是以其外部的特征、存在的场所或者物质的属性对案件起证明作用,而书证则是以其记载的内容或者表达的思想来对案件起证明作用的。一个记载着文字、符号、图画等内容的物品,如果是以其记载的内容或者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则是书证;如果不是如此,而是仅仅以其外部形态、物质属性等来证明案件事实,则是物证。本题中,被损毁图书并不是以其内容证明案件事实的,而是以其破损的外部形态证明案件事实,因此它为物证,故D项正确,C项错误。

  A项,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53条规定,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为证人。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情况相适应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当作证人。因此,对于限制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而言,只要待证事实与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情况相适应就可作为证人,故A项正确。

  C项,根据《民诉证据规定》第55条规定,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质询。证人在人民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交换证据时出席陈述证言的,可视为出庭作证。故C项正确。

  D项,根据《民诉证据规定》第69条规定,未成年人所做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的,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说明这种证言的证明力比较弱,需要其他证据加以佐证补强。故D项正确。

  B项,根据《民诉证据规定》第54条第3款规定,证人因出庭作证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提供证人的一方当事人先行支付,由败诉一方当事人承担。《民事诉讼法》第74条也规定,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费用和误工损失,由败诉一方当事人负担。当事人申请证人作证的,由该当事人先行垫付;当事人没有申请的,人民法院通知证人作证的,由人民法院先行垫付,故B项错误。

  AD项:本证是指负有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提出的用于验证自己所主张的事实的证据。反证是指没有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提出的用于证明对方所主张的事实不真实的证据。本题中李强要求赵刚返还欠款,则需要证明赵刚欠了钱,欠条就是证据,所以欠条是本证。对债务存在,李强承担证明责任;而对于债务消灭的证明,赵刚承担证明责任,他说的话也是本证。故A项正确。故D项错误。

  B项:直接证据是指能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间接证据,是指不能直接证明案件的事实,但能和其他证据联系起来,共同证明和确定案件事实的证据。银行转账凭证不能直接证明赵刚向李强借钱,只能证明李强曾经向赵刚转过帐,不能单独、直接地证明借钱事实,所以并不是直接证据,而属于间接证据。故B项错误。

  A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4条第1款的规定,审判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会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审判人员有前款规定的行为的,应当依照法律来追究法律责任。前三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回避制度不适用于证人,包括专家证人,被告不能以袁某是原告的近亲属为由申请其回避。所以,A选项错误。

  张志军与邻居王昌因琐事发生争吵并相互殴打,之后,张志军诉至法院要求王昌赔偿医药费等损失共计3000元。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张志军向法院申请事发时在场的方强(26岁)、路芳(30岁)、蒋勇(13岁)出庭作证,法院准其请求。开庭时,法院要求上列证人签署保证书,方强签署了保证书,路芳拒签保证书,蒋勇未签署保证书。法院因此允许方强、蒋勇出庭作证,未允许路芳出庭作证。张志军在开庭时向法院提供了路芳的书面证言,法院对该证言不同意组织质证。关于本案,法院的下列哪些做法是合法的?

  BC选项:《民诉解释》第119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在证人出庭作证前应当告知其如实作证的义务以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并责令其签署保证书,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外。”《民诉解释》第120条规定:“证人拒绝签署保证书的,不得作证,并自行承担相关联的费用。”蒋勇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需签署保证书,即可作证;路芳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未签保证书,不得作证。所以,BC选项正确。

  战某打电线万元,并发短信提供账号,牟某当日即转款。之后,因战某拒不还款,牟某起诉要求战某偿还借款。在诉讼中,战某否认向牟某借款的事实,主张牟某转的款是为偿还之前向自己借的款,并向法院提交了证据;牟某也向法院提供了一些证据,以证明战某向其借款5万元的事实。关于这些证据的种类和类别的确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16条规定:“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

  D项:本证与反正属于证据的理论分类,本证指负有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提出的用于验证自己所主张事实的证据;反正指不承担相应的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提出的用于反驳对方主张的证据。首先借款不存在的事实应由被告战某承担举证责任,其次战某提供的10万元的借条复印件证明其向牟某借款事实不存在,应为本证。所以D项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