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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3-10-21  来源:雷竞技登录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广泛征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督管理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大连豪森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豪森股份”或“公司”)于2023年10月20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议案》,赞同公司根据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实际情况,对募投项目拟投入金额进行调整。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或“海通证券”)出具了同意的核查意见。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3年7月5日出具的《关于同意大连豪森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479号)同意,公司采用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38,400,000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21.69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832,896,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16,009,661.90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816,886,338.10元。

  截至2023年9月28日,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816,886,338.10元已全部到位,并由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募集资金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3]第ZA15309号《验资报告》。公司及其子公司豪森润博智能装备常州有限公司依照规定对上述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管理,并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

  鉴于本次发行实际募集资金净额816,886,338.10元少于拟投入的募集资金金额993,000,000.00元,为保障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于2023年10月20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议案》,对各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进行调整,具体如下:

  公司调整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是基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低于原计划投入募投项目金额的实际情况,以及为保证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做出的决策,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未来发展的战略要求,符合公司的长远利益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公司于2023年10月20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议案》,同意公司依据这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的真实的情况,对募投项目拟投入金额做调整。企业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保荐人出具了同意的核查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对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进行调整系基于公司募集资金净额低于募投项目投资总额的客观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中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有利于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公司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本次调整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事项。

  监事会认为,本次调整是根据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低于原计划投入募投项目金额的情况,结合募投项目的实际情况进行的,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中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调整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事项。

  经核查,海通证券认为,公司本次募投项目金额调整事项已经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该事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上述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公司本次募投项目金额调整事项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情形,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

  (一)《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大连豪森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调整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事项的核查意见》

  (二)《大连豪森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大连豪森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豪森股份”或“公司”)于2023年10月20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在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前提下,使用最高不超过人民币3.5亿元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销售的投资产品(包括但不限于结构性存款、定期存款、大额存单及理财产品等),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使用期限不超过12个月。在前述额度及期限范围内,资金可以循环滚动使用。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保荐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或“海通证券”)出具了同意的核查意见。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0年9月28日出具的《关于同意大连豪森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391号)同意,公司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32,000,000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20.2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646,40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56,340,117.90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90,059,882.10元(以下简称“前次募集资金”)。

  截至2020年11月3日,公司前次募集资金净额590,059,882.10元已全部到位,并由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募集资金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0]第ZA15830号《验资报告》。公司依照规定对上述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管理,并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3年7月5日出具的《关于同意大连豪森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479号)同意,公司采用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38,400,000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21.69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832,896,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16,009,661.90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816,886,338.10元(以下简称“本次募集资金”)。

  截至2023年9月28日,公司这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816,886,338.10元已全部到位,并由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广泛征集资金的资金到位情况做了审验,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3]第ZA15309号《验资报告》。

  截至2023年6月30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详见公司于2023年8月3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大连豪森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公告编号:2023-047)。

  截至2023年9月28日,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已到位,并由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募集资金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3]第ZA15309号《验资报告》。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0月1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大连豪森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验资报告》。

  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需要一定周期且根据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计划,公司的部分募集资金存在暂时闲置的情形。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前提下,公司拟合理利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预计能够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在保证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前提下,公司拟使用最高不超过人民币3.5亿元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使用期限不超过12个月。在前述额度及期限范围内,资金可以循环滚动使用。

  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严格控制风险,拟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用于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销售的投资产品(包括但不限于结构性存款、定期存款、大额存单及理财产品等)。

  该事项在董事会的决策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在授权额度和期限内行使投资决策权及签署相关法律文件等,具体事项由公司财务部负责组织实施。

  公司将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现金管理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优先用于补足募投项目投资金额不足部分,以及公司日常经营所需的流动资金,并严格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募集资金监管措施的要求管理和使用资金,现金管理到期后将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本次计划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是在确保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和保证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进行的,不会影响公司日常资金正常周转需要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运转,亦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发展。

  公司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 一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一金融工具列报》的相关规定及其指南,对理财产品进行相应会计核算。

  本次现金管理拟投资产品都将经过严格的评估,但金融市场受宏观经济的影响较大,公司将根据经济形势以及金融市场的变化适时适量的介入,但不排除该项投资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

  为控制风险,本次现金管理方式为投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投资产品,投资风险较小,在公司可控范围之内。

  公司现金管理投资品种不得用于股票及其衍生产品。上述投资产品不得用于质押,不用于以证券投资为目的的投资行为。

  公司财务部安排专人及时分析和跟踪现金管理产品投向、项目进展情况,一旦发现或判断有不利因素,及时通报公司内审人员、公司董事长,并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最大限度地控制投资风险、保证资金的安全。

  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公司于2023年10月20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在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前提下,使用最高不超过人民币3.5亿元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使用期限不超过12个月。在前述额度及期限范围内,资金可以循环滚动使用。

  独立董事认为,本次计划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情形,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并且能够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已经通过董事会审议,议案内容及表决情况符合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公司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计划使用不超过人民币3.5亿元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议案内容和相关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情形,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并且能够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监事会同意公司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

  经核查,海通证券认为,公司本次计划使用不超过人民币3.5亿元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情形,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并且能够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海通证券对豪森股份实施本次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无异议。

  (一)《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大连豪森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

  (二)《大连豪森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 2023年度大连豪森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豪森股份”、“公司”或“本公司”)及子公司拟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不超过37亿元的综合授信额度,在上述综合授信额度内,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融资提供不超过40亿元的担保额度。

  ● 被担保人名称:大连豪森瑞德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豪森瑞德”)、豪森润博智能装备常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豪森润博”)、豪森智能装备(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豪森智能”)、HAOSEN AUTOMATION INDIA PRIVATE LIMITED(以下简称“印度豪森”),为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大连豪森智源数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豪森智源”)、大连豪森软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豪森软件”)、豪森智源数据常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豪森智源常州”),为本公司控股子公司。

  ● 担保金额:预计2023年度提供担保额度合计不超过40亿元。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其子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为15.67亿元(不包含本次担保预计金额)。

  2023年2月18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并于2023年3月10日召开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及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子公司2023年度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不超过人民币27亿元的综合授信额度,并由公司及其子公司为子公司提供不超过人民币30亿元的担保额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2月20日和2023年3月11日分别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大连豪森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3年度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及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2)、《大连豪森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3-016)。

  2023年4月24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并于2023年5月17日召开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调整2023年度对外担保事项的议案》,同意公司在2023年度预计授信额度和担保总额不变的前提下,对被担保对象进行调整。调整后的被担保对象仍均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不涉及对第三方进行担保。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4月26日和2023年5月18日分别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大连豪森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2023年度对外担保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24)、《大连豪森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3-029)。

  2023年10月20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调整2023年度对外担保事项的议案》,同意公司调整2023年度预计授信额度和预计担保额度,同意公司及子公司2023年度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不超过人民币37亿元的综合授信额度,并由公司及其子公司为子公司提供不超过人民币40亿元的担保额度(以下简称“本次担保事项”)。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担保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担保对象豪森软件、豪森智源、豪森智源常州为公司非全资控股子公司,公司持股比例均为80%,其中豪森智源常州为豪森智源全资子公司,豪森软件、豪森智源少数股东均为公司员工持股平台,其资产有限且为此事项提供担保有困难,为了业务实际操作便利并考虑到上述子公司少数股东无提供担保的明显合理性和必要性,因此本次担保将由公司提供超出持股比例的担保,其他少数股东无需提供同比例担保。

  除上述调整外,公司2023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事项的其他内容均未发生实质性变化。

  本次担保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根据《大连豪森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内部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6、经营范围:工业控制系统、机电设备的开发与制造;汽车装备的研发、设计、制造、技术咨询及技术服务;计算机软件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机械零配件加工;国内一般贸易;房屋租赁;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9、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被担保人信用状况良好,无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或有事项。

  6、经营范围:机械零配件加工;工业控制系统、机电设备的开发与制造;国内一般贸易;货物或技术进出口(国家禁止或涉及行政审批的货物和技术进出口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9、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被担保人信用状况良好,无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或有事项。

  6、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智能基础制造装备制造;机械设备研发;机械零件、零部件加工;智能控制系统集成;信息系统集成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国内贸易代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9、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被担保人信用状况良好,无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或有事项。

  2、住所: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玉翠社区龙观路12号桦浩泰工业区C栋101

  6、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是:钢材、建筑材料、智能设备的销售;化工产品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销售;货物及技术进出口;自有房屋租赁。许可经营项目是:机械零配件加工,工业控制系统、机电设备(不含小轿车)的研发、生产与销售。

  9、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被担保人信用状况良好,无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或有事项。

  6、经营范围:软件开发、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数据处理和存储服务;国内一般贸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9、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被担保人信用状况良好,无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或有事项。

  6、经营范围:互联网数据服务;人工智能公共数据平台;大数据服务;工业互联网数据服务;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互联网设备销售;软件开发;网络与信息安全软件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物联网技术研发(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7、与本公司关系:豪森智源常州为豪森智源全资子公司,豪森智源为公司控股子公司

  9、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被担保人信用状况良好,无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或有事项。

  2、住所:辽宁省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七贤岭亿阳路6号C座14层1401室

  6、经营范围:计算机软、硬件及其辅助设备的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销售;计算机网络系统设计、综合布线;国内一般贸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9、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被担保人信用状况良好,无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或有事项。

  6、经营范围:设计、开发、测试、工程、采购、制造、装配、整改、进出口、买卖、升级改造、返修、开发市场,提供完整的工程、工艺、系统、设备、装配及分装线、提供包含或不包含硬件和设备进行工件制造的技术和/或交钥匙解决方案、分装和所有类型总装,包括发动机、减速器、变速箱、车轴、转向系统、电池、电动汽车电机,车身、修整、汽车底盘和总装;其他通用行业装配线和设备例如医药、电子和器械行业;以及设计、制造和供应样机、小批量工件、液压成型、热成型以及冲压成型模具;作为咨询方、技术和市场顾问,提供售后服务、技术和执行任何辅助和分包工作。

  9、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被担保人信用状况良好,无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或有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担保相关协议尚未签署完成。具体担保金额、担保期限以及签约时间以实际签署的合同为准,担保金额合计将不超过上述预计的担保额度。如超过上述担保额度,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及时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有利于提高公司整体融资效率,满足公司各业务板块日常经营资金需求。控股子公司生产经营稳定,无逾期担保事项,担保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董事会于2023年10月20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以9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调整2023年度对外担保事项的议案》。

  上述对担保事项进行的调整有利于提高公司整体融资效率,有助于公司相关业务板块日常经营业务的开展。各担保对象生产经营情况稳定,无逾期担保事项,担保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调整2023年度对外担保事项是为满足公司及子公司经营发展的资金需求,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整体发展战略。担保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公司对相关风险能够进行有效控制,决策和审批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利于公司相关业务的开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公司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本次公司调整2023年度对外担保事项的相关安排,并同意公司董事会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监事会认为,本次公司调整2023年度对外担保的相关事项,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是为了满足公司生产经营和业务发展需要,公司对相关风险能够进行有效控制,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利影响。监事会同意本次公司调整2023年度对外担保的相关事项。

  经核查,保荐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认为,本次公司调整2023年度对外担保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并将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策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一一持续督导》《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及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本次担保基于公司经营管理需要而进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海通证券对豪森股份本次担保事项无异议,本次担保事项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其子公司不存在为第三方提供担保的事项,公司及其子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为15.67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及总资产的比例分别为130.67%、37.74%。公司无逾期担保的情况。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召开地点: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营城子街道营辉路9号大连豪森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会议室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本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公告已于2023年10月2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予以披露。公司将在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前,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登载《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一) 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1、自然人股东持本人身份证/护照、股东账户卡原件;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委托人股票账户卡原件和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和受托人身份证/护照原件办理登记手续。

  2、由代理人代表自然人股东出席本次会议的,应出示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人亲笔签署的授权委托书、股东账户卡和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代表)代表机构股东出席本次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代表)身份证明书原件、加盖机构股东单位印章的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股东账户卡和股东持股凭证原件;由非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代表)代表机构股东出席本次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原件、加盖机构股东单位印章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加盖机构股东单位印章的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股东账户卡和股东持股凭证原件。

  4、上述登记材料均需提供复印件一份,个人登记材料复印件须个人签字,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复印件须加盖企业公章。

  5、拟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请于2023年11月3日16:00前将上述登记文件扫描件发送至邮箱行出席回复(出席现场会议时查验登记材料原件)。股东可按以上要求以信函、传真的方式进行登记,信函到达邮戳和传线,信函、传真中需注明股东联系人、联系电话及注明“股东大会”字样。通过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的股东请在参加现场会议时携带上述证件。

  (三)登记地点: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营城子街道营辉路9号大连豪森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会议室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3年11月6日召开的贵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大连豪森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于2023年10月20日以现场方式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通知于2023年10月17日通过邮件方式、专人送达等方式送达全体监事。本次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聂莹女士召集和主持,应参会监事3名,实际参会监事3名。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情况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章程、规范性文件和《大连豪森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监事会认为:本次调整是根据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低于原计划投入募投项目金额的情况,结合募投项目的实际情况进行的,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中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调整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事项。

  本议案所述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大连豪森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52)。

  (二)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资金为自筹资金,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且已经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专项鉴证报告。本次募集资金置换行为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

  本议案所述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大连豪森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53)。

  (三)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及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豪森润博增资及提供借款,有利于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的提高以及效益的充分发挥,符合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及公司的发展战略和长远规划,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和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事项。

  本议案所述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大连豪森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及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54)。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计划使用不超过人民币3.5亿元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议案内容和相关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情形,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并且能够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监事会同意公司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

  本议案所述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大连豪森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55)。

  监事会认为:本次公司调整2023年度对外担保的相关事项,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是为了满足公司生产经营和业务发展需要,公司对相关风险能够进行有效控制,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利影响。监事会同意本次公司调整2023年度对外担保的相关事项。

  本议案所述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大连豪森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2023年度对外担保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56)。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大连豪森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豪森股份”或“公司”)于2023年10月20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合计人民币329,050,248.39元。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信会计师”)出具了专项鉴证报告,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或“海通证券”)出具了同意的核查意见。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3年7月5日出具的《关于同意大连豪森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479号)同意,公司采用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以下简称“这次发行”)38,400,000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21.69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832,896,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16,009,661.90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816,886,338.10元。

  截至2023年9月28日,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816,886,338.10元已全部到位,并由立信会计师对公司募集资金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3]第ZA15309号《验资报告》。公司及其子公司豪森润博智能装备常州有限公司依照规定对上述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管理,并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

  鉴于本次发行实际募集资金净额816,886,338.10元少于拟投入的募集资金金额993,000,000.00元,为保障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结合公司真实的情况,公司于2023年10月20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议案》,对各募投项目使用募集资金金额做调整,具体如下:

  为顺利推进公司募投项目建设,部分募投项目在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已由公司利用自筹资金先行投入。截至2023年9月27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和已支付发行费用总金额为人民币329,050,248.39元。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金额为人民币329,050,248.39元,具体情况如下:

  立信会计师针对上述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使用情况出具了《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大连豪森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置换专项鉴证报告》(信会师报字[2023]第ZA15329号)。

  公司于2023年10月20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合计人民币329,050,248.39元。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保荐机构出具了同意的核查意见。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资金为自筹资金,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且已经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专项鉴证报告。本次募集资金置换行为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发行申请文件的相关安排,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事项内容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综上,公司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资金为自筹资金,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且已经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专项鉴证报告。本次募集资金置换行为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

  立信会计师认为,公司董事会编制的《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专项说明》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2023年8月修订)》(上证发〔2023〕130号)的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如实反映了公司截至2023年9月27日止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真实的情况。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已经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并经立信会计师出具了专项鉴证报告,该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大连豪森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情形,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且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6个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综上,海通证券对豪森股份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无异议。

  (一)《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大连豪森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的核查意见》

  (二)《大连豪森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三)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大连豪森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广泛征集资金置换专项鉴证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大连豪森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豪森股份”或“公司”)于2023年10月20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及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432,000,000.00元向全资子公司豪森润博智能装备常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豪森润博”)增资,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139,820,436.67元向全资子公司豪森润博提供无息借款,上述资金均用于募投项目“新能源汽车用动力锂电池、驱动电机智能装备项目”。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或“海通证券”)出具了同意的核查意见。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3年7月5日出具的《关于同意大连豪森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479号)同意,公司采用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以下简称“本次发行”)38,400,000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21.69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832,896,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16,009,661.90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816,886,338.10元。

  截至2023年9月28日,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816,886,338.10元已全部到位,并由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募集资金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3]第ZA15309号《验资报告》。公司及其子公司豪森润博依照规定对上述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管理,并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

  鉴于本次发行实际募集资金净额816,886,338.10元少于拟投入的募集资金金额993,000,000.00元,为保障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于2023年10月20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议案》,对各募投项目使用募集资金金额进行调整,具体如下:

  根据公司披露的《大连豪森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说明书》,新能源汽车用动力锂电池、驱动电机智能装备项目实施主体为公司全资子公司豪森润博。

  为了满足新能源汽车用动力锂电池、驱动电机智能装备项目资金需求,公司拟以募集资金432,000,000.00元向全资子公司豪森润博增资,其中72,000,000.00元计入注册资本,360,000,000.00元计入资金公积。本次增资完成后,豪森润博注册资本由128,000,000.00元变更为200,000,000.00元,同时修订豪森润博的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为了满足新能源汽车用动力锂电池、驱动电机智能装备项目资金需求,公司拟以募集资金139,820,436.67元向全资子公司豪森润博提供无息借款,借款期限自实际借款发生之日至募投项目实施完毕之日止。根据募投项目实际开展情况,借款到期后可续借或提前偿还。

  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视募投项目的实施进展及资金需求办理增资及提供借款相关手续。上述资金均用于募投项目“新能源汽车用动力锂电池、驱动电机智能装备项目”的实施,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本次向全资子公司豪森润博增资及提供借款,有利于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的提高以及效益的充分发挥,有利于提升公司盈利能力,符合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及公司的发展战略和长远规划,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公司本次增资及提供借款对象豪森润博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公司对其生产经营活动及募投项目实施建设等方面具有绝对控制权,财务风险可控。

  为确保募集资金使用安全,豪森润博已开立募集资金存储专用账户,并与公司、保荐机构及开立专户所在银行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严格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大连豪森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有关法律法规实施监管。公司将根据相关事项进展情况,严格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于2023年10月20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及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赞同公司向全资子公司豪森润博增资及提供借款,以用于公司募投项目的实施。企业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保荐人出具了同意的核查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和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是基于公司募投项目的建设需要,有利于保障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符合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募集资金的使用方式、用途符合公司发展战略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该议案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大连豪森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公司全体独立董事都同意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和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事项。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豪森润博增资及提供借款,有利于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的提高以及效益的充分发挥,符合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及公司的发展战略和长远规划,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和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事项。

  经核查,海通证券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和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事项已经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该事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大连豪森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上述事项符合有关规定法律、法规规定。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和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事项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情形,不影响募集资金资本预算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海通证券对豪森股份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和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事项无异议。

  (一)《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大连豪森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和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的核查意见》

  (二)《大连豪森设备制造股份有限企业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