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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3年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换证工作安排的通知

日期:2024-03-02  来源:雷竞技登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业与信息化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各级资质评审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2013年到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的换证申报受理工作,经工业和信息化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部资质办)研究,现就2013年资质换证工作的具体安排通知如下:

  1、一级、二级资质换证企业应在资质证书有效期满4个月前用传真的方式向部资质办提交《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换证申请表》,待部资质办回复后确认本次换证的评审机构。

  2、申报换证企业应在资质证书有效期满70个工作日前,向资质评审机构提交完整的申报材料,评审机构须在此日期前向部资质办提交当次申请换证企业名单。

  3、评审机构在接受企业委托后,原则上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换证评审工作。

  1、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称地方主管部门)和部资质办具体受理截止日期见附表1。

  2、换证企业通过换证评审后,应在资质证书有效期满40个工作日前向地方主管部门提交完整的换证申报材料和评审机构出具的换证评审报告。

  3、换证申报材料完整的,规定的地方主管部门受理截止日期即为资质换证申请受理日期,地方主管部门依据审查情况应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初审意见。

  4、地方主管部门应在资质证书有效期满30个工作日前向部资质办提交换证申报材料、评审机构出具的换证评审报告和地方主管部门出示的初审意见。

  5、部资质办对换证申报材料来审查,并组织专家评审,审查企业换证申报材料和评审机构出具的换证评审报告。

  2、换证企业通过换证评审后,应在资质证书有效期满40个工作日前向地方主管部门提交完整的换证申报材料和评审机构出具的换证评审报告。

  3、换证申报材料完整的,规定的地方主管部门受理截止时间即为资质换证申请受理日期,地方主管部门根据审查情况应在2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批意见。

  4、地方主管部门应在资质证书有效期满20个工作日前向部资质办提交换证申报材料、评审机构出具的换证评审报告和地方主管部门出具的审批意见。

  5、部资质办对换证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检查,并在证书有效期满前做出换证备案结论。

  (一)2013年4月30日前到期的获证企业换证评审依据仍采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等级评定条件(修定版)》(信部规[2003]440号)。

  1、《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等级评定条件(2012年修定版)》(工信计资[2012]6号)

  2、《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等级评定条件细则》(工信计资[2012]7号)。

  3、《关于对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等级评定条件(2012年修定版)(含细则)和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评定条件(2012年修定版)(含细则)中部分条件的执行设立过渡期的通知》(工信计资[2012]15号)

  (三)对《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等级评定条件(2012年修定版)》(含细则)个别条款进行明确。

  1、一级、二级、三级资质评定条件中的“经过登记的自主开发的软件产品(一级不少于20个,二级不少于10个,三级不少于3个),其中近三年登记的软件产品(一级不少于10个,二级不少于5个),企业拥有的1个信息技术发明专利可等同于3个软件产品登记。”的条款,明确为:

  “一级资质,经过登记的自主开发的软件产品不少于20个,其中近三年登记的软件产品不少于10个。企业拥有的1个信息技术发明专利可等同于3个软件产品登记,但等同替代前企业拥有的经过登记的软件产品数量应不少于10个,其中近三年登记的软件产品不少于5个。

  二级资质,经过登记的自主开发的软件产品不少于10个,其中近三年登记的软件产品不少于5个。企业拥有的1个信息技术发明专利可等同于3个软件产品登记,但等同替代前企业拥有的经过登记的软件产品数量应不少于5个,其中近三年登记的软件产品不少于3个。

  三级资质,经过登记的自主开发的软件产品不少于3个。企业拥有的1个信息技术发明专利可等同于3个软件产品登记,但等同替代前企业拥有的经过登记的软件产品数量应不少于2个。”

  2、一级、二级、三级资质评定条件中的“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证书的覆盖范围应包括与系统集成业务相关的所有活动和过程”,明确为“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证书的覆盖范围必须包括软件开发和信息系统的集成(或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信息系统集成实施)等关键词”。

  以上两项明确的评定条件,从2013年7月开始要求一级、二级资质换证企业一定满足,从2014年开始要求三级资质换证的企业一定要满足。

  2013年4月30日前到期的获证企业须填写《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换证申报表(一级、二级、三级、四级)》(V3.8)。2013年5月1日后到期的获证企业须填写相应等级的新版资质申报表,即《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换证申报表(一级、二级、三级、四级)》(V4.0)。具体实际的要求详见相关申报表的填表须知。

  (一)请换证企业参照附表受理截止日期安排好资质换证申报进度,与地方主管部门充分沟通,做好资质换证前期准备工作,确保按时提交真实完整的申报材料。换证企业未依规定时间向评审机构、地方主管部门和部资质办提交申报材料的,部资质办不予审批或备案。

  (二)评审机构须严格按照资质评审规范和评审机构管理体系文件,组织文审及现场审核,保证评审工作的公平和公正。对换证企业业绩中的重点项目或认为有必要的项目,须利用互联网查询中标通知书、最终用户调查和征求用户意见等方式来进行验证。同时应结合企业近三年上报的监督检查数据,进行一致性复核,最终形成评审报告。

  (三)资质评审机构应于地方主管部门受理换证申报的截止日期前向部资质办提交通过换证评审并已出具换证评审报告的企业名单。

  部级评审机构在部资质办受理换证申报的截止日期前向部资质办提交《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一级、二级企业资质换证申报简表》电子版。

  地方评审机构须在部资质办受理申报的截止日期前向部资质办提交《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三级换证备案汇总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四级换证备案汇总表》和《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新申报企业营业执照内容表》等电子版。

  (四)请地方主管部门接此通知后,积极组织本地区有关企业的换证申报工作,按照规定时限要求完成换证初审或审批工作。

  (五)申报换证企业如对评审机构出具的换证评审报告持有异议,可向部资质办提出申诉(联系方式),由部资质办进行复议。如对部资质办做出的换证结论持有异议,可向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管理委员会(联系方式)提出申诉,由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管理委员会进行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