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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公务员职位轮换(轮岗)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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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2024-03-04 17:22:07    来源: 雷竞技登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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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培养高素质的国家公务员队伍,增强政府机关活力,提高办事效率,促进勤政、廉政建设,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公务员实行职位轮换制度。职位轮换,又称轮岗,指在同一政府工作部门内对担任领导职务和某些工作性质特殊的非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有计划地调换职位任职。轮岗的重点是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

  第三条国家公务员轮岗一定要符合拟任职务所要求的任职条件,坚持个人服从组织的原则。

  第四条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在同一职位上任职五年以上,原则上要实行轮岗,结合实际需要也可以适当延长或缩短轮岗年限。

  国家公务员晋升上一级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

  国务院工作部门担任司级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在不同司局室之间轮岗;担任处级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可以在司局室内不同处之间轮岗,也能够准确的通过需要在不同司局室之间轮岗。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工作部门担任处级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在同一政府工作部门内部不同处室之间轮岗。

  地、市政府工作部门担任科级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在同一政府工作部门内部不同科室之间轮岗。

  县乡两级政府工作部门的公务员轮岗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人事部门根据真实的情况确定。

  第六条担任某些工作性质特殊的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的轮岗范围、年限及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人事部门及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人事部门依据真实的情况确定。

  第七条国家公务员轮岗离职前,应当办理公务交接手续,必要时进行离岗审计。

  第八条政府工作部门应在每年度末,将本年度轮岗情况,报送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备案。

  第九条国家公务员应当服从轮岗的决定,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轮岗决定的,给予批评教育,并按轮岗决定直接办理任免手续。

  第十条政府人事部门负责国家公务员轮岗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依据真实的情况制定本办法的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