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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笔记」《证据新规》中的电子数据证据解读(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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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2024-01-12 11:25:49    来源: 雷竞技登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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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以下简称《证据新规》)。其中关于电子证据的规定引爆了最近的各大网络平台。

  《电子签名法》规定“数据电文”是指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信息。

  《民诉法解释》第116条对于电子数据的含义作了原则性、概括性规定,即“电子数据”是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2005年公安部发布《计算机犯罪现场勘验与电子证据检查规则》中规定“电子证据包括电子数据、存储媒介和电子设备”;

  2010年包括最高院在内的五部联合制定《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9条列举了电子证据的形式;

  2013年《刑事诉讼法》和2014年《行政诉讼法》也明确规定电子数据可作为一种证据。

  2016年最高院、最高检及公安部联合制定《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通过对电子数据立法进程的梳理,我们显而易见,虽然电子数据这一理念很早就出现在立法中,但真正作为民事诉讼证据类型是直到 2012 年《民诉法》出台。且在司法实务中,关于电子数据证据的理解,也仅限于 2015 年《民诉法解释》中较为笼统和概念性的规定,对于其具体范围、证据的收集和保全、怎么样做证据“三性”的分析及怎么样做审查认定,一直是各级法院在实际办案中无法回避却又难以统一标准的难题。而此次历时 4 年颁布的《证据新规》,对电子数据证据的理解和适用都作出了较为明确和细致的规定。

  《证据新规》第14条明确了电子数据证据的范围。根据最高院发布的《关于新民事证据规定理解和适用的若干问题》第6条规定,笔者以为电子数据证据从技术上可以将其分为四类:

  2、衍生数据指对内容数据来进行操作时,计算机自动生成的有关操作行为的数据;

  电子证据包括网络站点平台发布的信息、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注册信息、交易记录等痕迹信息以及文档、音频、视频等电子文件。

  视听资料包括录音和影像资料。其原始载体为磁带、录像带、胶卷(模拟信号存储)。

  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其原始载体为软盘、硬盘、光盘、U盘(数字信号存储)。

  当然,对于录音笔录音、手机录像这些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也应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

  对于电子数据证据的举证和质证,《证据新规》主要在第15条第2款及第23条中规定了原件规则。

  作为案件审查的证据,提交原件是原则。对于电子数据证据而言,其原件是指最初生成及最先固定其所在的各种存储介质,如拍摄录像的相机、发送邮件的电脑、发送微信的手机等。

  对于实践中出现的记录该电子证据的原始载体不便在法庭出示的情况,鉴于法院在审理案件时真正需要审查的是该介质或载体记录的详细的细节内容,故《证据新规》规定,若电子数据的制作者制作的是与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来源于电子数据的打印件或其他可以显示、识别的输出介质,则可以视为电子数据的原件。简言之,若其能轻松实现功能等同,则其副本可被视为证据原件。至于怎么样判定其是否能实现功能等同,作者觉得可以借鉴以下要素:

  能否准确反映原始数据内容有没有最终完整性或是否可供随时调取查用双方当事人是否均未提出原始性异议是否附加了可靠电子签名或其他安全程序保障

  一般情况下,对证据的审查应关注其“三性”。其中,关联性和合法性,电子证据与一般的证据类型无异,因此《证据新规》也没有加以规定,而是着重关注其真实性。这是因为电子证据与其他证据相比,具有一定的虚拟性和流动性,在信息本身和存储介质之间,存在一定的时空差,且电子证据本身作为一种新型的证据类型,更加需要新的法律规范加以规制。

  (1)载体的真实性是指存储电子数据的媒介、设备在诉讼过程中保持原始性、同一性、完整性,不存在被伪造、变造、替换、破坏等情况。

  (2)数据本身的真实性是指在技术层面上,电子数据是不是真实,是否原始数据保持一致,是不是真的存在被修改、删除、增加等情况。

  (3)内容的真实性电子证据所记录的内容是否是真实的意思表示,能否证明案件事实。

  举个例子,双方利用微信聊天过程订立买卖合同,诉讼中,原告将该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提供,用以证明双方已达成买卖合同法律关系。此时,首先我们应审查该手机是否为发送上述聊天内容的手机,此为载体的真实性。其次,我们要审查上述微信聊天记录是否完整真实,有无修改、删减等情况,此为数据本身的真实性。最后,我们应该审查该微信聊天记录所表示的内容是否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此为内容的线

  《证据新规》第94条规定了推定线)由当事人提交或者保管的于己不利的电子证据

  一般情况下,电子证据的存证方式包括:自行存证,即由当事人自行通过拍照、下载、截图等方式保存;公证存证,即公证机构依据当事人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时间戳存证,即当事人提交的电子数据,通过可信时间戳的技术方法或者通过电子取证存证平台认证,能够证明其真实性的存证方式;区块链存证,即由时间戳、非对称加密算法和哈希算法等多个网络技术组合而成的一项技术方案,其通过去中心化、把多个合乎条件、有计算能力的区块组成一个链条,链条上的每一个区块都保存了完整的交易信息的存证方式。

  除自行存证,其余三种存证方式均为第三方平台提供或确认,因其具有中立性,其保存和提供的电子数据具有完整性、可靠性,故可推定其线)在正常业务活动中形成如果当事人为诉讼目的制作的电子证据与正常业务活动中形成的电子证据不一致,则后者的证明力更大。

  (4)以档案管理方式保管档案是国家机构、社会组织和个人在社会活动中形成并保存备查的文字、图像、声音及其他各种各样的形式的原始记录。电子档案管理的电子证据通常会严格遵循档案管理的法律和法规和规范标准,可靠性高,具有可还原、可验证性,真实性通常能推定。

  若当事人约定了电子证据的保存、传输等,其已经充分保障了双方的意思自治,可以间接认定双方已经就通过该方式存储的数据的真实性予以了认可,因此也可以直接推定其线)经公证的电子证据《证据新规》第94条第2款特别规定了经过公证的电子证据可以推定其真实性。这也符合《证据新规》第10条规定的“对于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