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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运营商:未来电信的“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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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2024-01-24 03:35:33    来源: 雷竞技登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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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后,在今年中国加入WTO之后,面对国外电信运营企业的进入,国内电信运营领域的竞争压力将越来越大。为了应付竞争所带来的压力,提高竞争力,也要求国内骨干电信运营企业必须把主要的精力放在网络的建设、运营、维护和新技术的开发上,而将其它增值服务交给那些有实力、有品牌、有一定用户基础的虚拟运营商去做。

  可以预见,随着国内电信业竞争的加剧,电信增值服务领域进入门槛的降低和市场对虚拟电信运营商需求的增长,必将会有越来越多中小企业加入到这个领域,未来我国增值电信服务市场的竞争必将百花齐放。

  2000年9月,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条例第13条对经营电信增值业务企业的资格规定如下:一经营者为依法设立的公司;二有与开展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三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 四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条例除对经营基础电信业务的电信企业仍然严格要求国有股权不得少于51%以外,对国内非国有经济,包括私营经济投资经营电信业务没有作其它限制性规定。这就意味着各类投资机构包括私有资本,都可以进入增值电信业务市场。这改变了禁止非国有经济投资经营电信服务业的规定,率先打开了外资和国内新兴企业进入电信市场的方便之门,是国内电信业对电信增值业务进一步放开的起点。

  《条例》对增值服务的内容做了如下限定,电信增值业务包括:一电子邮件;二语音信箱;三在线信息库存储和检索;四电子数据交换;五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六增值传真;七互联网接入服务;八互联网信息服务;九可视电话会议服务。同时对基础电信业务中的无线寻呼业务;转售的基础电信业务,比照增值电信业务管理。

  2001年6月11日,信息产业部又发布公告,对《电信条例》所附《电信业务分类目录》进行了局部调整,调整后的增值电信业务种类更加齐全和多样化,调整后的增值电信业务如下:(一)固定电线、电线、可视电话会议服务业务;(二)移动网增值电信业务;(三)卫星网增值电信业务;(四)因特网增值电信业务;1、因特网接入服务业务;2、因特网数据中心业务;3、因特网信息服务业务;4、因特网虚拟专用网业务;5、因特网会议电视、图像服务业务;6、因特网呼叫中心业务;7、其他因特网增值电信业务;(五)其它数据传送网络增值电信业务;1、计算机信息服务业务;2、电子数据交换业务;3、语音信箱业务;4、电子邮件业务;5、传线、虚拟专用网业务。

  今年1月1日,信息产业部部长签发了《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该办法对经营增值业务企业需具备的条件也做了规定。《办法》第六条称,申请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公司,除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13条的规定,还需具备下列条件,(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万元人民币;在全国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二)有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相关技术方案;(三)有必要的场地和设施;(四)最近三年内未发生过重大违法行为。

  同时,今年1月1日开始执行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对外商投资电信企业,也做了规定,其中第五条对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注册资本的规定是,经营全国的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的增值电信业务,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经营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增值电信业务,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万元人民币。

  另外,经营增值电信业务(包括基础电信业务中的无线寻呼业务)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外方投资者在企业中的出资比例,最终不得超过50%。

  我国已经加入WTO,根据我国政府的承诺,在增值电信业务领域,入世第二年即允许外资持股在30%左右;入世后第2年,外资在部分城市增值电信的股权即可达到49%;入世后4年,外资可在全国范围内经营增值电信业务,比例不超过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