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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建智能化体系工程规划和体系集成专项资质处理暂行办法

日期:2024-01-14  来源:雷竞技登录

  第一条 智能修建是修建展开的一种新趋势。依据建造部(1997)第60号部令《建造工程勘测调查规划资质处理规则》及建造部建造(1997)290号文件《修建智能化体系工程规划处理暂行规则》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体系工程规划和体系集成是为了使修建及修建群完成智能化。为保障体系工程规划和体系集成的质量、水平与效益,有必要树立标准有序的商场准入机制,国家树立体系工程规划和体系集成专项资质证书并一致归入全国勘测规划证书的处理。

  第三条 凡从事体系工程规划及体系集成的单位,有必要按本办法获得专项资质证书后,方能展开体系工程规划及体系集成事务。凭此项资质证书可在全国范围内接受相应的规划使命,一起能承当与工程建造项目相应的咨询和调试等技术服务。

  第四条 体系工程规划和体系集成的部队展开应与商场需求相适应,实施总量调控和动态处理。

  第五条 体系工程规划和体系集成资质专项证书的请求和批阅程序按建造部60号令《建造工程勘测调查和规划单位资质处理规则》中有关法律法规履行。

  第六条 体系工程规划资质不分等级,体系集成资质分为体系集成商资质和子体系集成商资质两种,托付建造部修建智能化体系工程规划专家作业委员会担任对审报资料来技术性检查。

  第八条 国外及港澳台地区的规划机构承当国内体系工程规划和体系集成事务,需与国内有规划资质的单位树立合资企业或协作规划,详细按中外合资或中外协作规划有关处理规则履行。

  第九条 体系工程规划和体系集成资质的专项资质处理归入勘测规划商场一致处理,凡违背本办法,按建造部(1997)60号部令中罚则进行处分。

  第十条 体系工程规划和体系集成资质实施年检准则,详细办法按有关法律法规履行。

  第十一条 持证单位产生分立或兼并,应在上级主管部分同意后三十天内,向原颁布资质证书的部分证书刊出手续,如需请求资质证书,按上述规则从头处理。

  第十二条 资质证书只限于本单位运用,禁止转让和挂靠、禁止为其他单位和个人供给图书印章、图签。

  第十三条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展开事务的分支机构,应按本规则请求资质证书。非独立法人分支机构,不得以分支机构名义接受事务,只能以原单位名义接受事务。

  第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造厅)可依据本办法拟定本地区的详细处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