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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正式实施这10条必须要知道

日期:2024-03-07  来源:雷竞技登录

  《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于2021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小德老师整理出了管理办法中重要的10条,供大家学习参考。

  第六条 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涉密集成资质管理工作,省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涉密集成资质管理工作。

  省级以上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工作需要,能委托下一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开展审查工作,或者组织机构协助开展工作。

  甲级资质单位能从事绝密级、机密级和秘密级涉密集成业务;乙级资质单位能从事机密级、秘密级涉密集成业务。

  第十一条 涉密集成资质包括总体集成、系统咨询、软件开发、安防监控、屏蔽室建设、运行维护、数据恢复、工程监理,以及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许可的其他涉密集成业务。取得总体集成业务种类许可的,除从事系统集成业务外,还可从事软件开发、安防监控和所承建系统的运行维护业务。

  资质单位理应当在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许可的业务种类范围内承接涉密集成业务。承接涉密系统咨询、工程监理业务的,不得承接所咨询、监理业务的其他涉密集成业务。

  (二)无犯罪记录且近三年内未被吊销保密资质(资格),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未被列入失信人员名单;

  (三)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董(监)事会人员、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从事涉密集成业务人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或者长期居留许可,与境外人员无婚姻关系,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对申请单位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能延续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单位。

  第三十四条 资质单位承接涉密集成业务的,应当在签订合同后三十日内,向业务所在地省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接受保密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乙级资质单位拟在注册地的省级行政区域外承接涉密集成业务的,应当向业务所在地的省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接受保密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资质单位实行年度自检制度,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自检报告。

  第四十四条 资质单位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在二十日内完成整改,逾期不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应当给予六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暂停资质的处罚:

  (一)未经委托方书面同意,擅自与其他涉密集成资质单位合作开展涉密集成业务的;

  第四十五条 资质单位不再符合申请条件,或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吊销其资质,停止其涉密业务:

  (一)涂改、出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伪造、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

  此次新版《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比较大的改变是:乙级资质单位可以在注册地的省级行政区域以外承接涉密集成业务,但是应当及时向业务所在地的省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接受当地保密部门的监督管理。返回搜狐,查看更加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