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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能否作为投标人的资格条件?

日期:2024-04-17  来源:雷竞技登录

  2019年5月3日,A采购人委托B招标公司,就该单位“信息网络及服务器采购项目”进行公开招标。5月5日,B招标公司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发布招标公告并发售招标文件。5月8日,投标人C公司向B招标公司提出质疑,称:本项目的招标文件将“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一级(含)以上集成资质”作为资格条件,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要求删除该资格条款。B招标公司答复质疑称:B招标公司在综合考量了项目采购内容、所需专业方面技术复杂性等特殊情况后,才将“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一级(含)以上集成资质”作为投标人的特定资格条件,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不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C公司对B招标公司的质疑答复不满,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能否作为投标人的资格条件。因此,财政部门核查了本项目的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等材料。经审查,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中设置了“投标人须具备计算机系统集成一级(含)以上资质”的资格条件。B招标公司在发售招标文件之前,将编制完成的招标文件交A采购人确认,在得到A采购人确认同意后发售招标文件。另查明:国务院在2014年1月28日《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中已经明确将“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认定项目”取消。同时,由中国电子信息行业联合会颁发的“信息系统集成一级资质”要求申请企业“注册资本和实际所收资本均不少于5000万元,或所有者的权利利益合计不少于5000万元”、“近三年的系统集成收入总额不少于5亿元,或不少于4亿元且近三年完成的系统集成项目总额中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费总额所占比例不低于80%”。

  一是采购人、代理机构能够准确的通过采购项目的特别的条件,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本案中,虽然B招标公司认为其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作为投标人资格条件与项目的特别的条件存在关联性,但是在开展本项目采购活动时,信息系统集成资质已不再是法定资质,不应列入采购文件,且由中国电子信息行业联合会颁发的计算机资质对企业的注册资金、营业收入等规模进行了限制,违反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第三条的规定。因此,信息系统集成资质不能作为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本项目将这一资质作为实质性条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构成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虽然A采购人委托B招标公司从事政府采购代理活动,但采购文件的编制由A采购人及B招标公司共同完成,且经A采购人书面确认,所以A采购人及B招标公司均应对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承担责任。

  1.供应商的资格条件设置应与项目的特别的条件存在关联性。国家明令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相关证书的申请条件对企业的注册资本金、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出限制的,不得作为供应商资格条件。

  2.采购文件编制由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共同完成,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法律责任由双方一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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